丰巢快递柜克日作出向收件人也就是消费者收取“超时服务费”的决议,不想一石激起千层浪,造成小区物业和业主的尽力反抗,丰巢也成了众矢之的。从丰巢通告的“凌驾12小时,每12小时收取5毛钱,3元封顶”收费尺度来看,收取的用度确实不高,但为什么却激起了消费者如此之大的回声呢?快递行业最后100米的痛点到底该如何解决?一、消费者的痛点在于吸收快递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丰巢宣布的“超时服务费”的收费尺度而言,客观上讲,用度并不高。且丰巢还推出了会员服务,会员可购置5元的月卡或12元季卡,从而在有效期内享受无限次保管快递,每次不凌驾7天的服务。
从保管的用度来看,确实超值,但问题在于:作为消费者,谁让你替我保管快递了?不经由我同意就把快递放在快递柜,你另有理了?在丰巢向消费者收取超时服务费之前,不妨先站出来个主体负担一下对消费者未按约定投递的违约责任。在快递员把消费者的快递放进快递柜之前,是需要将存放快递柜的情况见告消费者,并由消费者主动选择是否放入快递柜,此谓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”。
而由于快递柜的存在,造成了快递员肆无忌惮地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——快递柜也许不是唯一原因,但至少也是主要原因。如今丰巢作为快递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“帮凶”,竟然还腆着脸要“受害人”负担其侵权的成本,真真恬不知耻!在丰巢向消费者收费之前,不如先解决一下快递员不经消费者同意就把快递存放快递柜的问题,把知情权和选择权还给消费者。
否则没有服务却想收费?除了侵权和不妥得利,笔者想不出其他理由。二、丰巢向消费者收费,主观上已具有配合侵权的居心丰巢一意孤行地向消费者收取“超时服务费”,无非是其默认了快递员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合理性,从主观上讲,丰巢已具有了配合侵权的居心。
都侵权了我们另有什么好说的?固然是拿起执法的武器,维权,维权到底!三、快递行业“最后100米”是快递企业和消费者配合的痛点快递柜降生之初的目的——或者说它应该到达的目的——是解决现在快递行业在投递历程中“最后100米”的痛点问题。消费者在网购平台点下“付款”按钮之后,一份快递往往要履历千山万水才气到达消费者手中。随着交通、物流的生长,这份快递在前面99.99%的旅程险些都可以说是一帆风顺、一马平川的,但往往会在最后的投递阶段遇到阻碍。
快递柜应该是为解决这最后阶段的阻碍而生的,它应该是快递服务的延伸,而不应该是向消费者另扬名目的收费项目。快递柜的存在,原来就作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“帮凶”而广为诟病,却还要通过自己的“帮凶”行为敛财,使之“正当”化、合理化。对不起,你的如意算盘打错了,消费者不允许。不外还真要“谢谢”丰巢在现在还没有站稳脚跟的情况下提出了收费要求,让消费者在下刻意拒绝丰巢快递柜的时候,不会有任何不适应。
四、解决“最后100米”痛点的方式或在于“精准投递”及建设“快递黑名单”拒绝一个丰巢容易,解决快递行业“最后100米”的问题却路长且阻。笔者联合自身多年收取快递的履历——笔者自抬身价,在座哪个不是履历富厚的“内行”——认为解决快递“最后100米”痛点的方式在于“精准投递”及建设“快递黑名单”制度,现将详细做法枚举如下,望能抛砖引玉:1、“精准投递”指消费者通过在网购时精准地选择自己收件时间、收件方式等,到达快递员可以精准投递的目的,淘汰快递员因“投递无门”而浪费时间造成快件积压的结果;2、消费者在网购时,直接选择吸收快递的详细时间,准确到某一天的两个小时之内(甚至一个小时之内),确保在这个时间段收件地址有人吸收;3、若快递员无法根据投递,或消费者无法定时收件的,应至少提前24小时与对方相同修改投递时间,否则按以下第4、5项负担责任;4、若快递员在消费者指定的时间段内将快件投递至指定所在,无人吸收的,则属消费者违约,应负担延迟收件的责任,并需另行选择三日内吸收快件的时间段;5、若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快递员未投递快件的,则属快递企业违约,应负担延迟投递的责任,由消费者另行选择三日内吸收快件的时间段;6、快递员正常投递快件时间应限定为事情日9:00-18:00,消费者可选择的快递员投递时间为全年7:00-22:00,消费者选择快递员的非事情时间投递的,应负担快递员的加班用度,尺度以《劳动法》划定的员工加班用度尺度支付,基数为快递员投递本快件的基础提成;7、消费者亦可选择“非面临面”收件服务,即通过代收点、快递柜等代收快递,由消费者负担所发生的分外用度,快件毁损、丢失的风险由收取用度的一方负担;8、快递员亦可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选择“非面临面”投递服务,由快递企业负担所发生的分外用度,快件毁损、丢失的风险由收取用度的一方负担,快递企业应退还消费者选择非事情时间收件而多支付的用度,并支付消费者的取件用度;9、对于非网购类的快递服务,可由付费的一方指定投递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快递用度,因未能在指定时间将快件投递至指定所在的,参考上述3-8项的要求由责任方负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用度(快递若能真正做到实名制,该项应该不难);10、对于未实时支付或补足用度的消费者或快递企业,可建设“快递黑名单”制度,进入黑名单将影响其使用或提供快递服务,直至其结清所有的快递用度,情节严重的还可思量将其上报至央行征信系统——这需要政府气力的支持;11、“快递黑名单”应为多方服务,即可将消费者加入黑名单,亦可将快递企业、代收点、快递柜等加入黑名单,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证据申请将一方或多方加入“快递黑名单”,主管单元亦可凭据查证的事实主动将违法违约行为人加入黑名单;12、为保证消费者和快递企业正常的生发生活,“快递黑名单”应设置一键申诉渠道,对于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黑名单行为,可一键申诉后在三个事情日内正常使用或提供快递服务,申诉后应实时提交不存在该行为或该行为记载错误的证明,以消除该项记载,否则三个事情日后将再次无法使用或提供快递服务,同一行为的申诉应限定在三次以内;13、对于恶意申请将他人列入“快递黑名单”的组织和小我私家,受害者有权请求其负担侵权责任,行政机关有权对其举行行政处罚,严重者可将其列入“快递黑名单”,限制其申请“加黑”以及使用或提供快递服务的权利。
…………完善快递行业的投递服务,是我们每一个快递服务到场者不行推卸的责任。精准投递的建设需要快递行业、网购平台以及消费者配合的努力,但在现在的框架之前实现这个目的并不会太难。
但“快递黑名单”的建设则需要政府部门的气力,大型企业虽然有气力建设“黑名单”,但如果缺乏公权力的保障,肯定会事倍功半。以上只是笔者的拙见,若列位有更好建议的,接待在评论区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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